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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万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以双方准备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敬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