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万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以双方准备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敬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