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社婵与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社婵,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刘社婵,女,汉族,1969年10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任木通,男,汉族,1952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高山镇草场村*组。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文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秋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原告刘社婵诉被告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社婵于2015年3月15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社婵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社婵撤回对被告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社婵负担。审 判 长 赵 飞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