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叶军正与季秋贤、张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正,季秋贤,张碧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512号原告叶军正。被告季秋贤。被告张碧仙。原告叶军正与被告季秋贤、张碧仙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叶军正的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