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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叶军正与季秋贤、张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正,季秋贤,张碧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512号原告叶军正。被告季秋贤。被告张碧仙。原告叶军正与被告季秋贤、张碧仙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叶军正的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