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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凤凯诉被告李永、刘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凯,李永,刘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892号原告:徐凤凯,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费晶,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沈阳万合担保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李永,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洪军,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徐凤凯诉被告李永、刘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隋长发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凤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凤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隋长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