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谢德仲与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仲,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529号原告:谢德仲,男,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贾治勇,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万华,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城大道249号A幢20-1,组织机构代码证45038423-2。法定代表人:陈红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志国,重庆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学院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202397-2。法定代表人:李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先白萍,女,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单位职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卫,男,汉族,1954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单位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仲与被告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仲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钟山景观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谢德仲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晏侣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