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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诉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汪振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辉,汪振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诉保字第16号申请人:王建辉,住博野县。被申请人:汪振吉,住保定市莲池区。申请人王建辉因与被申请人汪振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振吉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振吉70万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迎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