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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英、黄辉、黄霞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下称一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英,黄辉,黄霞,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英,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计。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辉,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石油管理局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霞,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新疆克拉玛依石油化工公司操作工,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温浩,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瑛,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阿不都外力·吾守尔,男,维吾尔族,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治医生。再审申请人黄英、黄辉、黄霞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下称一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宇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英、黄辉、黄霞申请再审称:(一)一附院在对我母亲的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1)一附院给患者输注超人剂量的脂肪乳,致使患者因心血管意外及各个器官衰竭、心血管梗塞而死亡。患者自身的疾病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患者死亡是一附院的诊疗行为不当造成的,一附院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2)申请人认为一附院篡改了病历。一附院提交法院的病历不具有真实性、原始性、同一性,有意掩盖患者当时真实的病情变化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二、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诊疗”、“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两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应无条件承担患方损害的一切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二)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原审根据民事赔偿应遵循损失填补原则,认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应在损害赔偿中扣减。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依此规定,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受益人,在取得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后,不影响其向致害人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原审在一附院应当赔偿的范围内扣减受害人通过医疗保险报销所得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高院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英、黄辉、黄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洁代理审判员 胡 卫 国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爱丽美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