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文波与被执行人盘锦恒信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波,盘锦恒信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74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波,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高家村。被执行人盘锦恒信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站前街。法定代表人:杜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68号申请人刘文波与被执行人盘锦恒信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法定代表人杜涛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批捕,公司已关行停业,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2)大洼民一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国强审判员 张晓双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校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