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立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光祖等与被上诉人郝雪玲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光祖,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郝雪玲,王红超,吕晓俊,贺延平,王帅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光祖,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城关镇延河北路。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钟岭村。法定代表人贺延平,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鲁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红超,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雪玲,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审被告王红超,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审被告吕晓俊,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审被告贺延平,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审被告王帅营,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大峪沟镇钟岭村宏达公司。上诉人宋光祖、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郝雪玲,原审被告王红超、吕晓俊、贺延平、王帅营借款纠纷一案,上诉人宋光祖、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不服本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光祖、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光祖、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