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法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长青与王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青,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剑,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青与被执行人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执行申请人李长青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