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翁祥针、戴小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翁祥针,戴小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47号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辉。被告:翁祥针。被告:戴小利。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翁祥针、戴小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冬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