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都国茂国泰减速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国茂国泰减速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成都国茂国泰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C区9栋46号。法定代表人张彬,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卢国,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成都国茂国泰减速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为******,面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收款人为国营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第一配件厂,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3日,申请人成都国茂国泰减速机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国茂国泰减速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成都国茂国泰减速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左回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露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