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荣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荣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公路局加油站旁。法定代表人黄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庭钟、罗友村,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荣寿,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游菊兴,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