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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重阳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