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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崔贞淑与被执行人崔绿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崔贞淑,女,1947年6月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51947********。被执行人崔绿山,女,1955年9月21日生,朝鲜族,延边老教授医院医生,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55********。申请执行人崔贞淑与被执行人崔绿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崔贞淑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4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崔绿山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崔绿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崔贞淑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45元,执行费676元)。2015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崔绿山向本院缴纳执行款83654元。同年5月25日,本院将执行款5067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崔贞淑,对剩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745元,申请执行人崔贞淑自愿放弃,同意结案。同日本院将剩余执行款32978元支付给被执行人崔绿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