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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乔大文,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19日上午8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立超审 判 员  韩军富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