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乔大文,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19日上午8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立超审 判 员 韩军富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