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卯与金长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卯,金长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00号原告:汪卯,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金长伦,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卯与被告金长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卯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420元,由汪卯负担。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