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5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瑞青与罗该洪、王建国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青,罗该洪,王建国,罗洪发,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917号原告张瑞青,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罗该洪,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户籍所在地郑州市。被告王建国,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户籍所在地郑州市。被告罗洪发,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港区空港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瑞青诉被告罗该洪、王建国、罗洪发、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四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7087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该洪、王建国、罗洪发、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四十七万零八百七十九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