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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旭与马军福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马军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张旭,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被告:马军福,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与被告马军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乐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