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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长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长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南部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鲜昌明,职务:经理。被告何长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长安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部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怡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