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饭店与刘银平、田国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饭店,刘银平,田国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83号原告:安徽饭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储华,该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田国栋,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饭店诉被告刘银平、田国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