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饭店与刘银平、田国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饭店,刘银平,田国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83号原告:安徽饭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储华,该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田国栋,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饭店诉被告刘银平、田国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