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于锦吉与陈成章、田雪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锦吉,陈成章,田雪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于锦吉,农民。被告:陈成章,司机。被告:田雪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号越秀大厦*座***层。负责人:王耀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公司职员。原告于锦吉与被告陈成章、田雪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雪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锦吉撤回对被告田雪春的起诉。审判长  孙福祥审判员  闫广练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