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葛桂芬与山东金宇太阳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桂芬,山东金宇太阳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45-1号原告葛桂芬。被告山东金宇太阳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桂芬与被告山东金宇太阳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