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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刑初字第5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浙C×××××的小型轿车自北往南行驶至104国道1924KM处即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凤池村路段时,车辆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内,与前方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右侧路边步行的行人即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遭交通事故致右肺破裂肝破裂大出血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要求其亲属报警,留在事故现场被带至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的家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共赔偿8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陈某乙、闫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频光盘,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遗体火化证明书,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谅解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万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芒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