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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冬生与被申请人湖南常丰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亮、柳志丰、张云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冬生,湖南常丰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亮,柳志丰,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236号申请人沈冬生,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219531227003X,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内间中堤4号。被申请人湖南常丰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号金领家族公寓A片2312房。法定代表人柳志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陈亮。被申请人柳志丰。被申请人张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冬生与被申请人湖南常丰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亮、柳志丰、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冬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常丰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亮、柳志丰、张云的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沈冬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常丰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亮、柳志丰、张云的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顾登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