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刑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密犯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刑终字第12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初中文化。因犯诈骗罪,2000年8月10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辩护人周义桀,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林小芳、代理检察员陈敬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周义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犯罪所得赃款70万元,上缴国库。二、本案发回文昌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定辉代理审判员 袁华锋代理审判员 卢骥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核:汪海鹏撰稿:卢骥征校对:李娟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9日印制(共印30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