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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XX英与武汉卓尔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英,武汉卓尔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76号原告XX英。被告武汉卓尔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黎,执行总裁。原告XX英与被告武汉卓尔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XX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XX英已预交),退回原告XX英。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