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洪会诉被告罗国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洪会,罗国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541号原告郝洪会,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代理人刘长彬,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国金,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代理人XX,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友,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洪会诉被告罗国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发现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显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