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与邱惠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邱惠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法定代表人:章联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盛,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望,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邱惠嫦,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钟世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惠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34元,减半收取21167元,由原告浙江方源人造革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麦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