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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武乡县鑫泰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北京元昊天和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路士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