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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川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陈耿与阿坝州汶川西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陈耿,阿坝州汶川西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川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李陈耿,男,羌族。被执行人阿坝州汶川西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法定代表人于中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陈耿与被执行人阿坝州汶川西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汶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汶劳人仲案字(201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阿坝州汶川西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坝州汶川西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60元(大写壹万零伍佰陆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