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0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