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025号原告:吴某某,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某某,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