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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5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025号原告:吴某某,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某某,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