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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肖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778号罪犯吴肖敏,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台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肖敏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肖敏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07月19日以(2007)浙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的;本院于2012年9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肖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肖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肖敏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肖敏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