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马奴娃与奎屯市丰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奴娃,奎屯市丰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36号申请人:马奴娃,男,回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奎屯市丰农有限公司。申请人马奴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乌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奎屯市丰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奎屯市丰农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执行人支付11476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奎屯市丰农有限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实现的债务为114764.4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乌民一初字第0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尔古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居 拉 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