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袁清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434号罪犯袁清,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了(2011)普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并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497623.95元。被告人袁清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4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并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369213.95元。2012年3月8日,罪犯袁清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袁清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普中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清减刑1年(刑期至2021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434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袁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袁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清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袁清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袁清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袁清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69213.95元,实际履行1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其余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老街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袁清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1个,可以减刑11个月。罪犯袁清部分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其余部分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