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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执恢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韩翠萍与张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翠萍,张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执恢字第0050号申请执行人韩翠萍,个体户。被执行人张传伟,教师。关于申请执行人韩翠萍与被执行人张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邳铁民调初字第0517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一、被告张传伟作为保证人偿还原告韩翠萍借款30000元,于2012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传伟负担。”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韩翠萍以被执行人张传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传伟银行存款302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刚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