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诉前调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分理处与任仕文、任仕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分理处,任仕文,任仕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诉前调字第00099号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分理处,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负责人:吴雪飞。被告:任仕文,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任仕满,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分理处与任仕文、任仕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庆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思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