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姬心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心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心立,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商丘市睢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心立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心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姬心立跳窗户进入商丘市睢阳区黄伟家中,盗窃台式电脑主机1台、显示屏1台、苹果3平板电脑1台,价值共计3300元。2014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姬心立溜到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东田庄,从李某某家前边没有安装大门的邻居家跳入李某某养鸟的独院房子中,在一楼东侧住人的套房中盗窃现金500元。2014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姬心立进入商丘市睢阳区卢某某家中行窃,准备从卢某某家中三楼阳台跳至二楼阳台时被卢某某发现后逃跑。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被告人姬心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伟、李某某、卢某某的陈述;勘查、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证等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心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姬心立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姬心立跳窗户进入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汇文小区二号楼三楼西户黄伟家中,盗窃台式电脑主机1台、显示屏1台、苹果3平板电脑1台,价值共计3300元。2014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姬心立溜到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东田庄,从李某某家前边没有安装大门的邻居家跳入李某某养鸟的独院房子中,在一楼东侧住人的套房中盗窃现金500元。2014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姬心立进入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烟草局南侧卢某某家中行窃,准备从卢某某家中三楼阳台跳至二楼阳台时被卢某某发现后逃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姬心立属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0日15时许,民警在商丘市开发区金鑫网吧将姬心立抓获。3、刑事判决书证实,姬心立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4、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因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其聘请鉴定的本案被盗组装台式电脑和苹果3平板电脑鉴定,不予受理。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勘查被害人卢某某被盗家中现场勘查情况;姬心立指认被盗黄伟家、被盗李某某家情况。6、手印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卢某某家三楼栏杆上遗留指纹与自动识别系统中标识的打击处理人员姬心立右手环指系同一人所留。7、被害人黄某某述证实,其家被盗一台台式电脑,一台苹果3电脑,总价值3300元。8、被害人卢某某陈述证实,其家有小偷入室盗窃,但没有偷到任何东西。9、被害人李某某证实,其家中被盗500元现金。10、被告人姬心立供述证实,其分别于2014年1月18日23、2014年4、5月份的一天,盗窃黄伟家被盗一台台式电脑,一台苹果3电脑,总价值3300元、李某某家现金500元以及2014年5月10日凌晨入室盗窃未遂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心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姬心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不足一年继续盗窃,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姬心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心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刘 继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春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