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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扬与安徽阜阳思科达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扬,安徽阜阳思科达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59号原告:赵扬,女,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阜阳思科达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吴素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陈,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杨诉被告安徽阜阳思科达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赵杨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杨负担。审判员  陈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芳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5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