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沈某,吴某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被执行人沈某,女。被执行人吴某,男。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沈某、吴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晟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