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商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溧阳市中医院与张留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中医院,张留英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商初字第00255号原告溧阳市中医院,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西后街。法定代表人潘荣华,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戴亚锋,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留英。原告溧阳市中医院与被告张留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福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溧阳市中医院委托代理人戴亚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留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溧阳市中医院诉称,黄进法因骑电动车时不慎摔倒,于2014年9月22日到原告处住院治疗,2015年4月5日死亡。原告为黄进法实施了相关治疗后,仅支付医疗费用100000元,但拖欠医疗费用175934.74元,为此,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医疗费用175934.7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留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黄进法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丈夫黄进法因骑电动车不慎摔倒,于2014年9月22日到原告处住院治疗,2015年4月5日死亡。黄进法在原告处住院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75934.74元,被告已支付100000元,尚欠175934.74元。原告经催要无果后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情交代记录、病危病重通知书、死亡记录、长期医嘱单、短期医嘱单、住院医药费清单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黄进法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情交代记录、病危病重通知书、死亡记录、长期医嘱单、短期医嘱单能够证明原告已为黄进法提供了医疗服务,黄进法理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黄进法尚欠原告医疗费175934.74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住院医药费清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黄进法对所欠医疗费应予支付。因黄进法已死亡,其生前所欠原告医疗费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作为黄进法配偶,应对黄进法所欠原告医疗费负归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留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中医院支付医疗费175934.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9元,减半收取1910,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19元。中院上诉费账户: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福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芮彬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