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斌与李发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斌,李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周斌(曾用名周宾)。被申请人李发青(曾用名李福财)。申请人周斌与被申请人李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发青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永自愿以自有车牌号为冀G×××××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发青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申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甜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