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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天河诉褚染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天河,褚染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天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染洲。上诉人高天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天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久兴,被上诉人褚染洲的委托代理人李景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月,褚染洲、高某华与高天河夫妇结伴至澳大利亚自驾游期间,高天河驾驶车辆发生单车事故,致高某华、褚染洲受伤,所租赁车辆受损。当地警方认定高天河违法驾驶,罚款澳元198元。后经鉴定褚染洲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褚染洲的妻子高某华与高天河系亲戚关系。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褚染洲、高某华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高天河对二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审核了褚染洲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高天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褚染洲439,631.97元。原审判决后,高天河上诉诉称,1、上诉人夫妇与被上诉人夫妇结伴自驾游出行,在出行前已言明费用、风险共担;2、在澳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皆已由当地政府全额负担,不应再作为损失由其来承担;3、本起事故虽因其违章驾驶引起,但被上诉人未系安全带且平躺在后排座位上,导致伤情扩大,对事故发生的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基于上述理由要求撤销原判,对事故责任以及赔偿费用根据查明事实予以改判。被上诉人褚染洲则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1、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为法定,不能由双方事先约定,且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事故责任分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其本人无法享受澳大利亚的保险待遇,原审时已提供证据证明在澳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系由其本人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结清;3、一审时有证据表明其系了安全带,且因为安全带的束缚导致其腹内脏器受伤严重。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加害方承担的赔偿范围及数额,以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关于本起交通事故是否由上诉人高天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双方出境自驾游期间二人轮流驾驶,高天河主观上尚无违章故意,澳洲系英联邦国家驾驶习惯靠左,加之路况不熟等原因,双方对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责任承担的风险都应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其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褚染洲损失的填平,尚有所投商业险予以理赔一途,故被上诉人褚染洲也应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部分事故责任。至于被上诉人医药费是否实际已支出,原审时褚染洲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通过汇款方式支付完毕,上诉人在二审时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欲证明医药费并非褚染洲本人支付,而是由当地医院负担,本院经对其证据审查后认为,不足以推翻原审时褚染洲所提供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确认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责任承担比例及对应的赔偿金额予以变更,即由褚染洲本人自担20%的责任,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相对利益的平衡,也藉此缓解双方当事人及亲属之间业已出现的紧张关系。上诉人的其余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781号民事判决;二、高天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褚染洲人民币351,705.58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75.50元,保全费5,000元,计9,175.50元,由褚染洲负担200元,高天河负担8,97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41元,由高天河负担6,272.80元,褚染洲负担1,568.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宋 贇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