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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杭树怀诉被告刘文生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树怀,刘文生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杭树怀。被告刘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树怀诉被告刘文生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树怀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文生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文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杭树怀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