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杭树怀诉被告刘文生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树怀,刘文生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杭树怀。被告刘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树怀诉被告刘文生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树怀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文生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文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杭树怀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