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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温财炎抢劫、盗窃、非法持有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财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620号罪犯温财炎,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捕前住廉江市廉江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了(2009)景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温财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发现遗漏罪,押回重审,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了(2012)景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温财炎犯抢劫、盗窃、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8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被告人温财炎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3月13日,罪犯温财炎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620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温财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温财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财炎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7次;2012年获记“十八大”特殊表扬一次;2013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温财炎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温财炎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温财炎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34000元,罪犯温财炎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家庭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六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财炎系数罪并罚、主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温财炎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7个、特殊表扬2个,可以减刑三个月。罪犯温财炎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财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7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