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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柴志峰与被告王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志峰,王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柴志峰。被告王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志峰与被告王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7日9时在环县人民法院虎洞法庭开庭审理,因原告柴志峰经法庭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柴志峰负担。审 判 长  杨 奎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