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柴志峰与被告王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志峰,王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柴志峰。被告王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志峰与被告王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7日9时在环县人民法院虎洞法庭开庭审理,因原告柴志峰经法庭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柴志峰负担。审 判 长 杨 奎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