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英祥与周七一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英祥,周七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36号原告:刘英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七一,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登记原告刘英祥与被告周七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养林进行诉前调解。因周七一无法联系,2015年5月27日,刘英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祥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祥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