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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荆州市诚鑫典当有限公司与涂德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州市诚鑫典当有限公司,涂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荆州市诚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迎宾路11号。法定代表人黄凤州,经理。被申请人涂德斌。申请人荆州市诚鑫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2年借款人朱委圆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被申请人涂德斌为此担保并签订《担保承诺书》,明确约定“到期不还,负责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按约定放款时间届满后,朱委圆并未按期归还,申请人多次找到借款人及担保人涂德斌,涂德斌多次承诺归还所担保的借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暨荆州市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的股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诚鑫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涂德斌持有的荆州市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的股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本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