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海停与四川兴安建司陕西管理公司煤化工下峪口村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停,四川兴安建司陕西管理公司煤化工下峪口村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郭海停,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四川兴安建司陕西管理公司煤化工下峪口村项目部负责人石建虎。本院在审理郭海停诉四川兴安建司陕西管理公司煤化工下峪口村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海停负担。审 判 长 王胜利代理审判员 同 强人民陪审员 王顾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江艳